关于网站未按工信部要求放置备案号的整改紧急通知 2021/1/14
尊敬的用户:
您好!
未完成正确的备案号放置且未正确链接到工信部网站的备案号已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相关会员。
请收整改通知的用户及时完成网页整改;逾期监管单位将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站依规处罚,并取消备案;
一、具体检出有误原因请参看通知邮件
二、如何在网页上放置备案号:
该操作一般情况下需要您网站制作人员协助您操作。
请使用编辑器在网站首页文件的底部加入这样的html代码:
非广东省:
应管局要求备案网站应放置域名对应的网站子备案号,格式如下:
<a href="https://beian.miit.gov.cn/" target="_blank">京ICP备XXXXX号-X</a>
广东省:
广东省管局要求广东省备案网站应放置主备案号,格式如下:
<a href="https://beian.miit.gov.cn/" target="_blank">粤ICP备XXXXX号</a>
请将红色部分替换为您自己的备案号
一般常见的首页文件有:
index.htm;index.html;index.asp;default.asp;index.php等
三、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2.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详细请参看: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93018.htm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顺祝
商祺!
您好!
近期接国内各省通信管理局通知,部分已备案网站未按工信部要求在网页首页底部正确放置备案号并链接至工信部备案系统网址(http://beian.miit.gov.cn/);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放置备案号的,将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备案。
未完成正确的备案号放置且未正确链接到工信部网站的备案号已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相关会员。
请收整改通知的用户及时完成网页整改;逾期监管单位将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站依规处罚,并取消备案;
一、具体检出有误原因请参看通知邮件
二、如何在网页上放置备案号:
该操作一般情况下需要您网站制作人员协助您操作。
请使用编辑器在网站首页文件的底部加入这样的html代码:
非广东省:
应管局要求备案网站应放置域名对应的网站子备案号,格式如下:
<a href="https://beian.miit.gov.cn/" target="_blank">京ICP备XXXXX号-X</a>
广东省:
广东省管局要求广东省备案网站应放置主备案号,格式如下:
<a href="https://beian.miit.gov.cn/" target="_blank">粤ICP备XXXXX号</a>
请将红色部分替换为您自己的备案号
一般常见的首页文件有:
index.htm;index.html;index.asp;default.asp;index.php等
三、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2.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详细请参看: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93018.htm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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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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